(2016)闽0524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艺中与王树法、王土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中,王树法,王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陈艺中,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树法,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土水,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艺中与被执行人王树法、王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7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王树法、王土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艺中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98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