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占与赵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赵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孙占,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莲,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孙占与被告赵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占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桂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德春诉称,原告孙占与被告赵桂莲是亲属关系,被告从2009年起多次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共计借款人民币63000元,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多次承诺还清此款,但一直不予归还。2015年7月5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人民币63000元的欠条,但是至今被告依旧拒不予偿还此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3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桂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被告赵桂莲向原告孙占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借孙占现金63000元。欠款人:赵桂莲。2015年7月5日。”至今该借款并未归还原告。被告赵桂莲在本案中系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述事实,有欠条、人民法院报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桂莲向原告孙占借款人民币63000元,虽然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本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赵桂莲在本案中系公告送达,应视为对被告赵桂莲的催告,故原告孙占现要求被告赵桂莲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占支付借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5元由被告赵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东旭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