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海峰诉张鹏、吴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峰,张鹏,吴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峰,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鹏,男,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吴桂琴,现住开鲁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右法执字第2018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张鹏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100000元,现因需要划拨(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鹏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