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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海峰诉张鹏、吴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峰,张鹏,吴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峰,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鹏,男,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吴桂琴,现住开鲁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右法执字第2018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张鹏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100000元,现因需要划拨(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鹏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