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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真全,胡学芬,范亨林,游稀,贺杰,范君,李月红,范凤岚,范芯言,张国志,刘静,黄书权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39号申请人王真全,男,汉族。申请人胡学芬,女,汉族。申请人范亨林,男,汉族。申请人游稀,女,汉族。申请人贺杰,男,汉族。申请人范君,女,汉族。申请人李月红,男,汉族。申请人范凤岚,女,汉族。申请人范芯言,女,汉族。申请人张国志,男,汉族。被申请人刘静,女,汉族。被申请人黄书权,男,汉族。上述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二被申请人借款未还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范君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奥嘉古邻广场F2-18号房屋(邻房监房权证鼎屏镇字第0238**号)、游稀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5栋1单元2901房屋、王真全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东门桥头旧改八号楼1-8-2号房屋(邻房监房权证鼎屏镇字第053**号)、贺杰所有的车牌为渝ARC3**小型轿车(发动机号:600639)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静、黄书权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菊路133弄303号1501[沪房地宝字(2014)第00474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刘静、黄书权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660号鲁能星城九街区B幢30-2号房屋(201房地证2014字第037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刘静在上海绝代双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