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甲甲与曾登旺、霍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甲,曾登旺,霍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60号原告王甲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曾登旺,男,汉族,农民。被告霍娜娜,女,汉族,农民。原告王甲甲与被告曾登旺、霍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而被告曾登旺系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因此双方熟悉。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把本应给原告的砂石款给被告冲抵了欠其的业务款,致使原告无法收回砂石款。之后被告以“借条”形式就上述砂石款的由来及下账被抵扣过程出具了书面的文字说明。原告一直找被告要该款未果。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所等信息经补正仍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甲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王甲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云飞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