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与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实业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实业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负责人初英杰,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实业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武宁镇南官庄东。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武宁镇南官庄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实业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渤海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03)牟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3)牟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