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伟明诉吕阳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明,吕阳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36号原告卢伟明,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吕阳益,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伟明诉被告吕阳益追索劳务报酬一案,原告卢伟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明以双方当事人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卢伟明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