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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伟明诉吕阳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明,吕阳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36号原告卢伟明,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吕阳益,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伟明诉被告吕阳益追索劳务报酬一案,原告卢伟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伟明以双方当事人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卢伟明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