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至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组织解某、汤某、张某、曹某、刘某等多人在其家中赌博二次,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累计9万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虞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牌九、证人宗某、宗某某、刘某、解某、曹某、张某、汤某、穆某、杜某、郝某、张某某的证言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对杨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葛福臣审 判 员 马钦建人民陪审员 田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