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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唐军、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唐军,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居民。被执行人唐军,居民。被执行人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组织代码证55336049-5。法定代表人赵洪森,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与被执行人唐军、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4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4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