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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咸海强与梁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海强,梁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525号之一原告咸海强,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梁磊,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海强与被告梁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