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咸海强与梁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海强,梁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525号之一原告咸海强,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梁磊,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海强与被告梁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