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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李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1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