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行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孟更其其格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请求撤销答复意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更其其格,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8行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更其其格,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斯庆巴图,系镇长。上诉人孟更其其格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更其其格请求撤销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乌白镇政发(2014)55号“关于孟根其其格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撤销的“答复意见”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孟更其其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四)项、(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高建宏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