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68号罪犯龙军,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龙军、张洪坪的赃款人民币300元、1100元;分别还给被害人王华容、杜官勤;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龙军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及追缴赃款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罪犯龙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龙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龙军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及追缴赃款人民币1400元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