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唐桂莲与伍兴云、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莲,伍兴云,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唐桂莲,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伍兴云,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杨斌,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兴云、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伍兴云、杨斌在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9241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