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利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王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有红色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车牌号为冀HFR8**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车架号为LZWABCJ185111426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