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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4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某某,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