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4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某某,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