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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玉存与赵红岩、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存,赵红岩,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重字第27号原告:李玉存,农民。被告:赵红岩,农民。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追加):石家庄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5号。注册号:130100000224986法定代表人:常建华,系公司经理。被告(追加):代新成,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称勾镇东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存诉被告赵红岩、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新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