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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丽新与董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新,董书军,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新,女,1960年8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董书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韩刚,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新与被执行人董书军、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韩刚的工资冻结,被执行人董书军找不到,现二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83625.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