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与黄益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黄益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773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海峡农博汇**幢**号***号。经营者蔡俊辉,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益欣,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与被告黄益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以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俊辉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