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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任桃与被告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任桃,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54号原告高任桃。被告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任桃与被告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任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任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任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卿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柳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