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144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丙山,姚丙全,姚传代,李士振,王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姚丙山,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前王村88号。被执行人:姚丙全,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前王村6号。被执行人:姚传代,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前王村88号。被执行人:李士振,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前王村58号。被执行人:王德廷,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前王村25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6726.25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6726.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