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687号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被告赵国辉,男,汉族,居民,住址翁牛特旗。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873.00元及滞纳金8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