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爵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爵伟,外号“张脚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九江市永修县。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爵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爵伟伙同“腊佬“(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成新农场电排站一站,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电排站平房内,使用剪线钳盗得该电排站电缆线19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65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爵伟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取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65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爵伟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爵伟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爵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