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郑子平与刘步芹、姜凤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平,刘步芹,姜凤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530号原告郑子平,居民。被告刘步芹,居民。被告姜凤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平与被告刘步芹、姜凤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748元,由原告郑子平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邸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