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飚与胡建智与林明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飚,胡建智,林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88-3号申请执行人李飚。申请执行人胡建智。被执行人林明栋。申请执行人李飚、胡建智与被执行人林明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明栋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明栋在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现因上述股权暂无法过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