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明相忠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某某,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川03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明某某主要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明某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樊成晔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