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玉苏普.麦麦提与王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苏普.麦麦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玉苏普.麦麦提,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5日,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4月1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玉苏普.麦麦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水民小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并走访了被执行的住所地,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加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水民小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蔚审判员 高 永 宏审判员 阿不力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