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柯昌进与柯尊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448号起诉人柯昌进,男,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宗娟,村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柯昌进的起诉状,要求撤销与柯尊义签订的换地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的0.38亩菜地或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柯昌进起诉要求撤销换地协议,属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柯昌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