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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柯昌进与柯尊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448号起诉人柯昌进,男,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宗娟,村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柯昌进的起诉状,要求撤销与柯尊义签订的换地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的0.38亩菜地或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柯昌进起诉要求撤销换地协议,属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柯昌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