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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锡杰与呼伦贝尔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锡杰,呼伦贝尔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531号原告:任锡杰,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研究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根河路103号。原告任锡杰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任锡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任锡杰负担。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