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文明申请杨伟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明,杨伟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石文明,男被执行人杨伟岸,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石文明申请杨伟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伟岸应支付申请人石文明赔偿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306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伟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3101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