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金贵与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贵,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贵。被执行人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刘金贵诉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金贵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金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美兴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