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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103号原告霍某某,女,1991年7月5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鄂明扬,系息县东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村民。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鄂明扬、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霍某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原、被告就各自分居生活。被告多次对原告打骂、体罚,现原告生活无经济来源,依靠他人接济生活,因此,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予原告住房和经济帮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1—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条件是原告必须把50600元彩礼款全部退还给我。我与原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三个月时间,其余时间都在分居,我与原告没有生育小孩,原告不同意与我过性生活,我没有打原告,我疼她还来不及。经审理查明,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共约三个月时间,其余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但条件是霍某某必须把50600元彩礼款全部退还。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彩礼款50600元,庭审中,原告霍某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已把钱花完了,不愿意退还。原告霍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宽容和体谅,在生活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承担起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夫妻生活中,对于偶尔的吵架生气,两人应当相互包容与谅解,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文明。因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原告霍某某把50600元彩礼款全部退还,但原告霍某某辩称该笔钱已经花完,不同意退还,且原告霍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有和好的希望,为了原、被告双方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应给予两人一个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人民陪审员  陈贺虎人民陪审员  史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