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419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蔡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董某,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董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蔡某、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9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