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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春福诉李向武李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福,李向武,李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86号原告:姜春福,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向武,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德宝,男,26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姜春福诉李向武,李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