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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555号原告王海燕,男,生于1984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德洋,男,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地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委托代理人吴果,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海燕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原告所雇司机乔涛驾驶原告的豫P×××××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南阳通往洛阳方向路段时发生自燃,原告向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高速交警及被告保险报案,该火被消防大队扑灭,原告车辆受损,经施救及维修,原告支付施救费1.2万元,维修费17.88万元。原告的车辆于2014年8月20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自燃损失险,保期一年,其中自燃损失险保额为24万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形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在车辆自燃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72950原。二、双方为本次事故,今后永无纠纷。本案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蒋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