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檀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22号原告檀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省诉讼成本和资源,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檀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