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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檀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22号原告檀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檀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省诉讼成本和资源,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檀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