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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 与王某某 、赵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88-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系彩虹集团退休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1号内。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系彩虹集团退休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1号内被执行人赵某,女,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1号内崔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崔某某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4月10日利息为1200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银行存款637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588号王吉新、赵玲:崔翠芬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崔翠芬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执行费6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