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苏义生、苏小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苏义生,苏小毛,安庆市宜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汪实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义生。被告:苏小毛,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宜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苏义生。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苏义生、苏小毛、安庆市宜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为2480元,由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振风建筑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