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爱芝与曹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芝,曹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62号原告王爱芝,女,194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福军,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岳程办事处东风家具有限公司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芝与被告曹福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曹福军驾驶的鲁R×××××号松花江小型面包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福军驾驶的鲁R×××××号松花江小型面包车。查封期间不准转让、买卖、抵押或者实施其它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蕴审 判 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