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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章某某、某某环保公司、某某电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章某某,某某环保公司,某某电气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74-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某某环保公司。被告某某电气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章某某、某某环保公司、某某电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某某、章某某、某某环保公司、某某电气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5号8幢3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912**号),案外人李晶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星月巷星月花园2幢1单元2层左户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26**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卢某某、章某某、某某环保公司、某某电气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15号8幢3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912**号)。三、查封案外人李晶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星月巷星月花园2幢1单元2层左户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玮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