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469号原告郑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某,女,系原告郑某的姑姑。被告莫某,男。原告郑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三月初一订婚,2015年2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14日,举行婚礼。2015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莫小某。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照顾坐月子的原告及出生的女儿,未能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而且还将女儿抱到被告姐姐家,不准许原告探望,使原告与女儿骨肉分离,造成原告精神上极大伤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莫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莫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吵架乃是正常,并非感情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莫小某随原告生活,希望能有机会,与原告和好。原告所称未能在原告生育期间照顾其与女儿,是因为家庭经济不宽裕,被告须等工资到账才能请假从外地赶回。另外,原告所称被告不允许其探望女儿,与事实不符,由于小孩比较贪玩,家人就常带小孩外出玩耍,并非不允许原告探望。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三月初一订婚。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14日,举行了婚礼。2015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莫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争吵引发的矛盾并非不可化解,且被告一心想要维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理解彼此,互谅互让,多一分家庭责任感,是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矛盾的。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