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郑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郑晓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16号。负责人苏龙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尚葵、刘莉丽,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龙,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告郑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