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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高永志与陈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志,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志。被执行人陈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