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施勇、任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施勇,任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勇,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任娟,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施勇、任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