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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62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桃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