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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256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永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欣,被告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年X月X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甲。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打骂,实施家庭暴力,且有赌博恶习。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开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婚后赌博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由,遂诉请法院依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其并未赌博,偶与原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因被告偶有打牌现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于2015年3月发生争吵后分开生活。原告遂以被告赌博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周某甲的调查笔录,被告罗某某打牌照片五张,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自主婚姻,且恋爱时间较长,应当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尽管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伤害了夫妻感情,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偶有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只要被告改正缺点,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所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这段婚姻,多从对方身上找优点,多些宽容与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被告赌博成性、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请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佩勇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