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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凤平与尹世宏、余立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平,尹世宏,余立英,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胡凤平,农民。被执行人尹世宏,市民。被执行人余立英,市民,(系被执行人尹世宏妻子)。被执行人唐荣,市民。本院在执行胡凤平与尹世宏、余立英、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世宏于2016年4月1日已自觉履行了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