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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与罗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罗书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53号原告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0164-7。法定代表人艾天江,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罗书鸿,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交纳4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