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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文斌与周平、陈彩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文斌,周平,陈彩霞,洪湖市沙龙铸造机械厂,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财保45号申请人曾文斌。被申请人周平。被申请人陈彩霞。被申请人洪湖市沙龙铸造机械厂(以下简称沙龙机械厂),住所地:洪湖市大沙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迪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镇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曾文斌与被申请人周平、陈彩霞、沙龙机械厂、威迪可公司因借款发生纠纷,申请人曾文斌为防止被申请人携款转移、隐匿财产,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周平、陈彩霞、沙龙机械、威迪可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或在相关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邓秋霞(基本情况)自愿用其座落于洪湖市新堤铜仁街西六巷5号1幢3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号为新堤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平、陈彩霞、洪湖市沙龙铸造机械厂、湖北威迪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二、对担保人邓秋霞座落于洪湖市新堤铜仁街西六巷5号的1幢3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新堤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