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773号原告金某,男,28岁。被告王某,女,26岁。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一鸣书 记 员 周军霞 微信公众号“”